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41號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郭宗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95,0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8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