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再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肅清煙毒條例聲請再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九六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九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一日確定判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九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八三一號、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九一二號及移送併辦案號;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0六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第四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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