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439號
上 訴 人  劉三吉
即 原 告  張玟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杜宜菁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5,29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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