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勞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勞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松應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全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德源
訴訟代理人  陳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1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01,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並重新提出具
上訴人親自簽名之上訴狀正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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