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簡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法官迴避請求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簡聲字第三五號請求人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陳順輝 上列請求人因上訴人 葉春庭 與被上訴人 趙清龍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一○三年度簡上字第三號),聲請法官迴避,請求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理由查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其直接上級法院應依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法院。本件上訴人葉春庭與被上訴人趙清龍、 趙安琪趙文聖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請求人以一○二年度馬簡字第四二號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由請求人以一○三年度簡上字第三號受理。嗣上訴人聲請法官陳順輝、蔡政佑、孫健智迴避,茲請求人以其現有法官員額編制,扣除應行迴避之法官,已無從組成合議庭就該迴避事件行使審判權等情,請求指定管轄法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王仁貴法官吳謀焰法官謝碧莉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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