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0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在本院審理中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黎錦福法官王士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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