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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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交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七一號
原告乙○○十三歲法定代理人 曹錦娟
賴進福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四九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七一號),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明珠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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