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78號
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相對人利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691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16,840元,此有民事訴訟費用收據在卷可參,並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書記官葉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