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勞小字第7號
上 訴 人 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8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6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