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84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
複代理人   李詩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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