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168號
原 告 振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被告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