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虎簡字第182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因案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虎尾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