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107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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