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2樓之2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雖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云云。惟查:聲請人自承目前每月工作(自民國97年8月起在資訊公司任職)收入約22,000元,並有其提出之薪資給付證明、員工在職證明書可稽。又聲請人於97年1月至12月在輔仁大學另有薪資收入29,000元,亦有聲請人提出之扣繳憑單可稽。又聲請人提出於97年5月28日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花旗銀行申請前置協商提出申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載明每月薪資收入25,000元。另聲請人於聲請狀自承其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花旗銀行表示可提供每月還款6,900元,但不包括荷蘭銀行某部分之債務之協商,又聲請人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上載明「提供2階段方案月繳4,200元,客戶無法接受」等語。又97年度台北市最低生活支出每人為14,152元,聲請人提出於97年5月28日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花旗銀行申請前置協商提出申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載明每月自己支出11,000元。綜合以上各資料,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減支出之結餘,應足以支付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花旗銀行所能接受之協商每月應繳分期款項,難認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聲請人應優先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花旗銀行協商,以求適當履行債務。本件聲請人無法舉證證明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依首揭條文之意旨,自應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李智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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