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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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臺北戒治所執行戒治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聲請書誤載為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7年11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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