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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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76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劉業誠 相對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昭銑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戴正彥 於㈠民國103年12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7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12月1日,㈡民國103年12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12月1日,㈢民國103年12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12月1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上開不動產均於民國107年3月13日因信託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戴正彥於㈠民國103年12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1,450,000元,㈡民國103年12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元,㈢民國103年12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8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案外人戴正彥自民國108年2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3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3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一: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新興│新興│一│567││687│10000分之58│├─┼───┼────┼────┼────┼────────┼─┼──────┼───────┤│2│高雄│新興│新興│一│568││64│10000分之58│├─┴───┴────┴────┴────┴────────┴─┴──────┴───────┤│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1850│新興段一小段567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十層:39.78││全部││││││012層樓房│合計:39.78││││││├───────────────┤││││││││七賢一路225號10樓之4│││││││││││││││├─┴──┴───────────────┴──────┴───────┴─────┴──┴─┤│備註:共有部分:新興段一小段00000-000建號83.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分之1│└──────────────────────────────────────────────┘
附表二: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新興│新興│四│51││517│10000分之67│├─┴───┴────┴────┴────┴────────┴─┴──────┴───────┤│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410│新興段四小段51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十一層:26.93││全部││││││012層樓房│合計:26.93││││││├───────────────┤││││││││八德二路6號11樓之4│││││││││││││││└─┴──┴───────────────┴──────┴───────┴─────┴──┴─┘
附表三: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苓雅│ 林德官 ││1133││200│132分之1│├─┼────┼────┼────┼────┼────────┼─┼──────┼───────┤│2│高雄│苓雅│林德官││1133-1││200│132分之1│├─┴────┴────┴────┴────┴────────┴─┴──────┴───────┤│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11829│林德官段1133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十層:24.16││全部││││││011層樓房│合計:24.16││││││├───────────────┤││││││││和平一路292號10樓之3│││││││││││││││├─┴───┴───────────────┴──────┴───────┴─────┴──┴─┤│備註:共有部分:林德官段00000-000建號565.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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