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2號原告 洪莊昇 被告 郭金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6年度簡上字第2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陳怡珊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