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82號原告 塗耐可 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鳳琴 被告辰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芳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8日以106年度補字第75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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