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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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42號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被上訴人 吳銀妹
張興樺 劉寶珠 毋淑慧胡月錦徐春枝 黃鏡如 黃鏡成 黃淑嫦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10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098,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2,5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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