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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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金言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金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金言因殺人未遂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08號判決,就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累犯,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殺人未遂,累犯,判處有期徒刑4年,被訴妨害自由部分無罪。就上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被告上訴後撤回上訴而確定,就所犯殺人未遂、妨害自由部分,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03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18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5年10月,併科新台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確定。後於民國98年7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1年12月7日法授矯司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被告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吳淑惠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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