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佳良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1年執聲付字第1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佳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佳良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46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經鈞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233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臺上字第260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9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經鈞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61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6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5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10月確定。前開⑴至⑷罪刑,經鈞院以99年度聲字第21
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此外,受刑人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5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經鈞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810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462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97年11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陳志洋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衍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