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易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229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彥宇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書狀雖記載抗告,然其真意為對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29號刑事判決不服,參照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要旨,應視為上訴。又被告所犯係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業經本院於111年7月27日判決在案,依上開法條規定,自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是被告本件上訴依法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黃國永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