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蕭明光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4年2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4年2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⑴1,590,000元,約定利息按聲請人三個月期之定期儲蓄利率指數利率為基準加減0.92%,目前合計年息2.3%,借款期限自104年2月17日起至111年2月17日止,分84期平均攤還本息、⑵1,410,000元,約定利息按聲請人三個月期之定期儲蓄利率指數利率為基準加減0.92%,目前合計年息2.3%,借款期限自104年2月17日起至124年2月17日止,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上開借款並均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聲請人自110年11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143,599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等件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1年3月3日新院玉民寶111司拍25字第007406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1年3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111年度司拍字第25號附表: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單位:平方公尺)1新竹市內湖885-660.61全部
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築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344內湖段885-6地號------------中華路六段647巷31弄16之15號住家用、鋼筋混泥土造、4層一層:41.67二層:41.06三層:41.06四層:29.50合計:153.29陽台26.27㎡全部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