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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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39號原告 徐維鍊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 律師被告 黃沛雯
曾稚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沛雯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