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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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6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離婚訴訟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
000元;請求剩餘財產分配200萬元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以上合計2萬3,800元,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