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0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0880號聲請人王新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青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附表中的票據號碼及其對應的期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0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0880號聲請人王新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青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附表中的票據號碼及其對應的期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