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21號聲請人 陳日元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陳素貞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素貞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民法第117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素貞業已於民國101年4月3日身故(本院卷頁5),其繼承人 程翊斐程婉淳薛詠親 、詹育涵、 詹芷旻程宥螢程志龍 、陳日元、凎 陳素珠 、吳陳素鳳、 陳素琴汪陳素玉陳育華 等人已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101年度司繼字第843號卷宗查明無訛。然姑不論是否確有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況,或聲請人等召集之親屬會議之程序是否合法,因聲請人係於107年12月11日召集親屬會議(本院卷頁17),並遲於108年1月11日始向本院報明(本院卷頁2),顯逾繼承開始(即101年4月3日)後之一個月,準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照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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