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1355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劉惠娟
被 告 呂姵諠 (原名: 涂雅汶 )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署中
央健康保險署」之記載,應更正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