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 黃淑琳 訴訟代理人 張元澤 被告 呂清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