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39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美華 、 黃讚坤 、 黃國坤 、 李懿恩 、 李懿惠 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所欲分割之不動產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里○○○路○○巷○弄○○○號房屋,並未查報其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使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