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99號原告 彭曼寧 被告 王娜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金簡字第3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李郁屏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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