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31號原告D.B.INTERNATIONALLOGISTICS(CAMBODIA).,LTD法定代理人DYYIM訴訟代理人 周定邦 律師
師彥方 律師被告興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寶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元3萬7,108.
9元,換算為新臺幣117萬9,692元(起訴時匯率為1美元兌換
31.79元新臺幣,計算式:37108.9×31.79=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萬2,682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