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53號原告 李國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莉嘉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莉嘉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7,200元,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原告所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