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繼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繼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繼字第952號聲請人 吳清山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 吳林善 所生除聲請人外之全部子女)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若提出為除戶戶籍謄本則並提出其繼承人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可持本通知書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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