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7號

聲請人 鄭誼証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鄭誼証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9號裁定免責確定,爰聲請復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9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本院卷第14至18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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