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9666號
原 告 如春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添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76,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