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96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9666號
原   告 如春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添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76,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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