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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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 律師
劉志卿 律師被告甲○○
乙○○中國醫藥學院北港附設醫院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長海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七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刑事案件業經本庭判決自訴不受理,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原告聲請移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