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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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8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古田縣人民法院(2006)古民初字第449號民事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本係夫妻,因雙方意見不合,經訴請大陸地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請求裁定認可等語,並提出如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民事判決、證明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認證之公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如主文第1項所示民事判決,係聲請人於大陸地區對相對人請求判決離婚事件,就聲請人請求離婚方面,該判決以兩造經人介紹相識後,於西元2002年12月6日辦理結婚登記,婚後於2003年7月前往台灣探親,但被告態度十分冷淡,爾後聲請人回到大陸後,雙方互不往來,兩造婚姻基礎差,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生活,相互間沒有履行夫妻間的權利義務為由,判決准予兩造離婚確定,有判決書、證明書、公證書(均經海基會認證)等為證,該判決內容與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無違背,是依據前述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請求認可該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