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彰簡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緝字第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收受贓物,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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