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85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慧珍
被告 邱尚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9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業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而准由其一造辯論而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5月5日宣判,惟被告於112年4月24日具狀陳報其於112年4月20日因病未能到庭,並提出 林佑祥 診所之診斷證明書,可認被告之不到場有正當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2款之規定,應延展辯論期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