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85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慧珍

被告 邱尚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9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業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而准由其一造辯論而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5月5日宣判,惟被告於112年4月24日具狀陳報其於112年4月20日因病未能到庭,並提出 林佑祥 診所之診斷證明書,可認被告之不到場有正當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2款之規定,應延展辯論期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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