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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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告 龍昕涔

被告 周葶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15號),嗣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

法官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

書記官姬廣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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