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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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47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酌減未成年人扶養費用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酌減扶養費之金額應超過新台幣(下同)十萬元,而未滿百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500元。另就請求酌定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間會面交往之時間、方式,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500元。從而,本件裁判費用合計為3,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聲請人尚應補繳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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