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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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61號

聲請人甲OO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OO等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完足之費用。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扶養費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本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按聲請人平均餘命(17.48年)、花蓮縣114年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5,515元),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而為計算,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等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元,扣除已繳調解費2,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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