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五九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仟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屢經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且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及拘提報告書在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卉聆法官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