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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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六號
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代理人 許玉佳 被告甲○○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壹拾捌萬伍仟肆佰參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壹仟貳佰捌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炳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