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5號原告陳献被告 李勇裕
劉有庭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4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曹惠玲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曉謙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