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3號原告 汪韋廷 被告 李亞潔 上列被告李亞潔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宋泓璟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婉嘉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