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四六號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被告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五四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谷輔
法官周建興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