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一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鈴茱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八0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影本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死亡,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一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屏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