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三三號
自訴人丙○○被告乙○○被告己○○被告丁○○被告戊○○被告甲○○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乙○○等人詐欺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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